关于成立信丰县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专班的通知 2024-04-02

江西省信丰县博物馆成立1991年4月,股级事业单位,隶属于信丰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和赣粤边三年游击战争纪念馆合署办公,两块牌子一套人马。信丰县博物馆办公地点设在县城圣塔广场内,占地面积1.14万平方米(含圣塔广场),总建筑面积1728.88平方米展厅面积1099.5平方米… 【点击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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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丰县博物馆章程

来源: 信丰县博物馆  时间:2023-12-06 点击:243次
第一条
  为促进博物馆事业发展,加强博物馆管理,繁荣信丰文化事业,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革命纪念馆工作试行条例》、《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等,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信丰县博物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博物馆是指收藏、研究、展示人类活动见证物和自然科学标本并向社会开放的公益性文化机构。
第三条
  博物馆应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努力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对人民群众特别是青少年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思想觉悟和道德水平。
第四条
  博物馆应当发挥社会教育功能,传播有利于社会进步的思想、道德、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弘扬优秀文化和科学精神,丰富人民的精神文化生活,提高公众素质,促进国际文化交流。
第五条
对发展博物馆事业做出突出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六条博物馆人员职业道德
(一)为切实加强博物馆内部管理,规范工作秩序,严格办事程序严明劳动纪律,提高工作效率,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忠诚党的文博事业,恪尽职守,爱岗敬业,努力创新,开拓进取;加强文物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的学习,树立勤奋好学、善于钻研利敢为天下先的创造精补,争做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文化工作者。
(三)热爱本职工作,增强文物保护意识和服务意识,努力探索新形式下文物工作的新规律、新方法和新举措,不断提高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
(四)牢记使命,增强社会责任感和紧迫感,努力生产更多更好的文化产品,以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
第七条发展与保障
(一)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将信丰县博物馆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发展博物馆事业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二)信丰县博物馆应对面向老年人、残疾人、青少年学生开展的的公益性活动,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三)信丰县博物馆可多渠道筹措资金发展博物馆事业,依法开展符合本馆特点的经营活动,其收益和接受的捐赠、资助应当全部用于本馆事业发展。
(四)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博物馆捐赠或者以其他形式提供资助。
(五)信丰县博物馆享有名称专有和依法征集、采集藏品的权利。
第八条服务与展示
(一)教育服务方式
1.陈列讲解,辅导教学,举办讲座。
2.以幻灯、录像、电影等形式开展教育。
3.举办巡展、巡演等活动。
4.编印游客参观简介、手册和藏品专题目录等。
5.出版藏品研究、专著和本馆学术刊物等。
(二)为观众提供展品文字说明。本馆的展览和讲解内容应当有利于促进社会进步、传播科学文化知识;不得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不得宣扬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三)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提高展览和陈列水平,增强宣传教育效果。
(四)根据办馆宗旨,结合本馆特点举办临时展览、巡回展览,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
(五)本馆常年向社会公众免费开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向社会开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依照博物馆章程开展业务活动。
2.陈列展览以原物、真迹为主,使用复制品、仿制品和替代品的予以注明,复原陈列保持原貌。
3.无正当理由本馆展览应当全年开放;开放时间应当与公众的工作学习及休闲时间相协调: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可适当延长开放时间。
4.公告服务项日和开放时间,或变更服务项日和开放时间的,应当提前 7日公告。
(七)本馆举办陈列展览,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与本馆性质和任务相适应,突出本馆藏品特色、行业特性和区域特点,具有较高的学术和文化含量。
2.合理运用现代技术、材料、工艺和表现手法,达到形式与内容的和谐统一。
3.展品应以原件为主,复原陈列应当保持历史原貌,使用复制品、仿制品和辅助展品应予明示。
4.展厅内具有符合标准的安全技术防范设备和防止展品遭受自然损害的展出设施。
5.为公众提供文字说明和讲解服务。
6.陈列展览内容丰富,社会活动形式新颖。
(八)应当根据办馆宗旨,结合本馆特点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社会教育和服务活动,积极参与群众文化建设。鼓励馆内各部门利用电影、电视、音像制品、出版物和互联网等途径传播藏品知识、陈列展览及研究成果。
(九)应当以本馆藏品为基础,开展有关专业学科及应用技术的研究提高业务活动的学术含量,促进专业人才的成长。在确保藏品安全的前提下,博物馆可为馆外人员研究本馆藏品提供便利。
(十)开展经营活动不得改变博物馆功能、危及博物馆藏品的安全和影响开放环境。
(十一)鼓励各部门研发相关文化产品,传播科学文化知识,开展专业培训、科技成果转让等形式的有偿服务活动。
第九条藏品管理
(一)博物馆应根据本馆的性质和任务搜集藏品。臧品必须具有历史的或艺术的或科学的价值。藏品必须区分等级。一般分为一、二、三级,一级藏品必须重点保管。
(二)博物馆对藏品负有科学管理、科学保护、整理研究、公开展出和提供使用(对社会主要是提供藏品资料、研究成果)的责任。保管工作必须做到:制度健全、账目清楚、鉴定确切、编目详明、保管妥善、查用方便
(三)征集文物、标本时,必须注意搜集原始资料,认真做好记录,及时办理入馆手续,逐件填写入馆凭证或清册,组织有关人员认真进行鉴定,确定真伪、年代、是否入藏并做好分类、定名、定级。鉴定记录应包括鉴定意见及重要分歧意见。凡符合入藏标准的,应连同有关原始资料一并入藏。各种凭证每年装订成册,集中保存。
(四)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1.建立藏品总帐、分类帐、档案;藏品总帐、档案报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2.保障藏品体系的完整。
3.以博物馆名义征集、采集的藏品在藏品总帐中登记。
4.具有保障藏品安全的设备、保管设施、安全保卫和藏品核查制度。
5.发现文物藏品损毁、丢失,及时报告文物行政管理部门。
6.库房应有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尘、防光(紫外线)、防震防空气污染等设备或措施。库内及其附近应保持整洁,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腐蚀性物品及其他有碍文物安全的物品,并严禁烟火。
(六)馆内需要提用藏品时,必须填写提用凭证。一级藏品、保密性藏品、经济价值贵重的藏品经主管副馆长或馆长批准,其它藏品经保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始得办理出库手续,用毕应及时归库,按原凭证进行核对,办清手续。陈列的藏品,要以确保安全为原则,采取切实措施加强管理。未用于陈列的藏品,必须及时归库。
(七)处置文物藏品,必须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处置非文物藏品,应当报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藏品处置后,不符合博物馆登记条件的,由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注销登记。